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97号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22年5月20日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2006年4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09年 11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4 次委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 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 种(以下统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证券可以采用 纸面形式、电子簿记形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未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等的登记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依据业务规则对证 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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