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农办经〔2022〕4号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坚持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工作,在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积极拓展辅导员选聘渠道,丰富辅导服务工作内容,有效增强了辅导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
为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规范履行职责,促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更好地指导监督、激励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5月9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是经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定或者聘任,面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组织建设、规范运营、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绿色发展、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工作以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为主要任务,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各地要多渠道拓宽辅导员选聘范围,丰富工作手段,创新辅导服务模式。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负责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选聘、培训、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备、选聘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各地应当根据本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产业结构、地域分布等因素,科学设置辅导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合理确定辅导员数量。实行辅导员分类设置,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分专业、分产业设立辅导员岗位类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精准辅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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