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2年4月22日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唐仁健
2022年5月11日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 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
(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
(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
(五)死胎、木乃伊胎等;
(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四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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