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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7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产品管理人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和守法合规记录;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特性、风险偏好等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金融产品配置计划,履行相应内部审核程序,合理确定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期限结构、信用分布和流动性安排。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金融产品,但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和实施、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

四、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

(二)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建立金融产品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

(三)具有完善的金融产品投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资产管理部门合理设置金融产品投资岗位,并配备专业人员。

(五)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五、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机构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二)理财产品管理人为商业银行的,该商业银行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已经在境内外交易所主板上市;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理财公司的,该理财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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