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
第二十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防治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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