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广西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2)
(四)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糖业发展办公室和蔗农代表以及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的意见。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保险标的位置和蔗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广西财政、中央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五)承保机构应当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蔗农合法权益。在蔗农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
四、其他事项
(一)广西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制订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于2022年5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报备,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并于6月30日前将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相关资金申请(含保费补贴情况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和报送的申请情况,于9月30日前下达当年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相关资金,并在下一年度统一结算。以后年度资金申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执行。
(二)广西财政厅等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情况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 保 监 会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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