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2)
(四)绩效考评奖惩是根据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对转型成果明显、资金使用绩效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工作成效不佳、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或取消当年补助。
第六条 财政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预算下达相关省级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预计数,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预计数。相关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分配总额不得低于中央财政下达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额。具体享受转移支付的地方财政部门要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
第八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年度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97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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