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3刑初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孙某,女,1979年7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上海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勇喜,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聂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王勇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8年10月至2021年9月间,XXX公司(另案处理)在向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的商户采购游戏机、游戏光盘、卡带的过程中,该公司实际负责人程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上述商户采购上述货物,委托吴某1、吴某、傅某(均另案处理)等“水客”团伙成员,采用夹带、邮寄等方式将货物走私入境,并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水客”费用。
2021年3月底,被告人孙某知晓XXX公司实施上述走私犯罪行为后仍于同年4月至9月期间,根据程某指使,参与采购、核对、记账等工作。经上海浦江海关计核,被告人孙某参与上述走私犯罪,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242,687.06元。
2021年9月17日,被告人孙某在侦查机关抓获程某时,自愿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参与走私犯罪事实以及XXX公司其他渠道的走私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商品采购记录、对账单等证据材料。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明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XXX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委托“水客”采用夹带、邮寄等方式走私游戏机、光盘等货物入境,仍接受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程某的指使,参与走私货物的采购、核对、记账等工作,偷逃应缴税额达52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系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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