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16刑初1128号 (2)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琴
审 判 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孙丽龄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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