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刑终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甲,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琦,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军(曾用名赵军伟),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孙乙,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赵军、孙甲、孙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9)沪0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某某、寿某某出庭履行职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原审被告人赵军、孙乙未被传唤到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甲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高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8月底,被告人孙甲受雇佣担任“顺开268”船船长,招募刘某某、叶某某(均另案处理)、介绍孙乙等上船从事水手、轮机工作。同年9 月3日,被告人赵军作为管事在“顺开268”船上指挥运输及监管货物。同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赵军、孙甲、孙乙等人,共同驾驶“顺开268”船从舟山沈家门附近水域出发,于次日14时许航行至我国领海外的东经124°40′北纬31°40′附近海域。随后,被告人赵军根据事先安排,使用1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纸币与一艘不明国籍的大型油轮对接,指挥船员从该油轮接驳燃料油,并在接驳完成后返航。同月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赵军等人驾驶“顺开268”船返航至上海北港水道堡镇外侧水域时,被原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查获,被告人赵军、孙甲、孙乙等人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赵军、孙甲、孙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查获的燃料油,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验,系车用柴油(III)中5号及0号,共计465.897吨;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及上海浦江海关核定,被告人赵军等人通过上述绕关方式走私柴油偷逃应缴税额1,293,586.33元。上述查获的柴油及“顺开268”船均被上海海警局依法扣押。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赵军、孙乙分别向法院缴纳了34万元和1万元。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