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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刑终10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束某1。
  诉讼代表人许某某,女。
  辩护人刘卫、陆重隆,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审被告人孟某,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单位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创见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孟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9)沪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创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单位上海创见公司诉讼代表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卫、陆重隆、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上海创见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主要从事加工贸易,即从创见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创见公司)进料后加工成内存、固态硬盘和存储卡等产品出口至台湾创见公司。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歆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主要以一般贸易方式从台湾创见公司进口内存、固态硬盘和存储卡等产品(其中部分产品系上海创见公司加工复运至台湾创见公司,部分产品系台湾创见公司自行生产)在大陆地区销售。两家公司的股东均为MEMHIROPTE,LTD.,法定代表人均为束某1。创歆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承诺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实际由上海创见公司承担。
  因创歆公司销售的部分产品系台湾创见公司自行生产,上海创见公司无法维修,需要返台更换,才能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为了加快售后服务进程,2011年4月至2017年6月间,经上海创见公司实际控制人束某2(另案处理)决定,采用将创歆公司换货所需货物伪报成上海创见公司加工贸易料件的方式,从台湾创见公司保税进口至上海创见公司保税仓库,后通过人工夹带方式擅自将上述货物带离海关监管区,为创歆公司客户提供更换服务,并将客户退回的不良品带入海关监管区,冒充上海创见公司加工的制成品复运出口至台湾创见公司,骗取海关核销。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自2014年10月起担任上海创见公司厂长,被告人孟某自2015年3月起先后担任上海创见公司部门经理、处长,负责管理上述换货业务等工作。经松江海关计核,被告单位上海创见公司共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15,274.37元,其中,李某某参与偷逃应缴税额为469,076.54元,孟某参与偷逃应缴税额为449,84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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