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平与北京宏丰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依法维护食品安全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人民法院审理与食品相关案件的重要职责。在民事责任认定上,本院虽未对刘某平关于十倍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宏丰聚公司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坚决予以否定。就本案中发现的食品经营者涉嫌造假的违法行为,本院将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案件线索,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追究制裁,通过共同治理的方式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综上所述,刘某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刘某平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尚晓茜
审 判 员 郑吉喆
审 判 员 张海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夏海曼
书 记 员 马梦蕾
书 记 员 陈 萌
书 记 员 陈佳琪
书 记 员 温宇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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