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刑终5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一才,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玉林市玉州区沙田镇万新村斗肚垌某号,暂住本市普陀区铜川路405号五星农贸市场12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一才犯抢劫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6)沪02刑初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苏一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琪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苏一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根据查获的单刃尖刀、假发、口罩、墨镜等物,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路面监控录像截图,相关的收条证明,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及相关的辨认笔录,证人雷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苏一才的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苏一才为图财,于2015年10月22日9时许,头戴假发、墨镜,并随身携带一把直柄单刃尖刀,骑自行车至本市兰溪路228号农业银行兰溪路支行门口蹲守,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0时50分许,苏一才发现被害人申某某将从该银行取出的大量现金放入一个黑色塑料袋内,并将塑料袋置于电动车踏板上骑车离开后,苏即骑自行车一路尾随。其后,申某某又至本市北石路20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提取部分现金放入黑色塑料袋,并将塑料袋置于电动车踏板上继续骑行,苏一才骑自行车继续尾随。当申亚奎骑电动车至本市铜川路、大渡河路口遇红灯停车时,苏一才趁申不备从其电动车上夺过装有人民币22.35万元的黑色塑料袋,申发觉后即与苏争夺该塑料袋。期间,苏一才为摆脱申某某而持刀猛刺申数刀,致其轻伤。之后,苏一才被民警和群众当场抓获。
原判认为,被告人苏一才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苏一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苏一才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医药费一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苏一才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